近年來,網絡平臺直播作為互聯網經濟的一種新興商業形式蓬勃發展,但與此同時,網絡平臺主播違約訴訟案件頻發,189號指導案例更為典型。本案合同約定巨額違約金5000萬元,相關直播平臺均為當時行業內較大的直播平臺,涉案主播也是知名主播,備受業界關注。本案的判決結果不僅在合同效力層面實施了對當事人的尊重意思自治、維護合同效力,促進實際特點,維護合同效力,促進當事人誠信履行合同法規則,合理調整異常高額違約金,認可適當的司法干預,平等保護直播平臺和主播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引導網絡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合理的市場競爭環境。本案對直播行業違約金調整確立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規則具有良好的指導和示范意義。
在以下三個方面,189號指導性案件對此類糾紛樹立了明確的判決規則:
1、網絡主播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從事類似業務,未經合同期限法定終止程序,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為了增加流量,一些網絡直播平臺經常挖角,導致網絡直播行業混亂。主播經常違約到第三方競爭平臺開展類似的業務案例。各直播平臺的主播是公司業務的核心資源,直播平臺往往為此承擔巨額責任運營成本費用。為了防止主播隨意轉移到第三方平臺,直播平臺經常與主播簽訂類似的獨家合作協議排他性合作協議規定,主播不得擅自在競爭平臺上開展同樣的業務,無需終止合同程序。部分主播法律意識薄弱,未經合理通知直直播到第三方競爭平臺。該行為由雙方的排他性合作協議組成根本違約,主播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司法裁判應當合理判斷和調整直播行業合同約定的巨額違約金
網絡直播行業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形式,需要完善相關的行業標準和法律規范。主播違反獨家合作協議引發的巨額違約金糾紛層出不窮,引起了公眾的高度關注。雖然巨額違約金對平臺挖角和主播違約有一定的懲罰和威懾作用,但平臺與主播簽訂的合同中廣泛存在的高額違約金實際上違背了商業邏輯。在189號指導案例中,熊貓公司與錨簽訂的所有格式合同均約定違約金為5000萬元。無論是建立穩定、有序、健康的網絡直播行業形式,為網絡直播平臺創造良好的商業環境,還是促進錨市場價值回歸理性,都應適當調整不合理的高違約金。
三、在調整違約金數額時,應充分考慮網絡直播行業的特點
地方法院對此類違約金的認定和調整標準不一致,因此主播違約責任認定標準明確,依法處理此類案件尤為重要。就違約金調整而言,本案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進行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九條對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結合主播的表現、過錯程度和直播平臺的實際損失,綜合判斷。
當難以確定主播違約給平臺造成的實際損失時,應充分考慮網絡直播行業的特點,以網絡主播從平臺獲得的實際收入為參考價值,合理確定綜合平臺的早期投資、平臺流量、主播個人業務價值等因素。網絡直播平臺通過投入大量成本增加流量,然后通過流量實現盈利,而網絡主播是決定網絡直播平臺流量大小的核心資源。除了支付的培訓、宣傳、帶寬資源等費用外,主播資源在合同履行期限內部損失也會給直播平臺造成預期的利益損失。鑒于網絡直播行業的上述特點,主播跳槽造成的損失實際上難以量化,網絡主播從平臺上獲得的實際收入可以反映主播的知名度和主播能給平臺帶來的網絡流量,適合主播能給平臺帶來的預期利益。因此,網絡主播從平臺中獲得的實際收入對確定平臺的實際損失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同時,以此為參考,可以避免主播課不符合實際合同收入的異常高違約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189號指導性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違約金酌情調整為主播從直播平臺獲得的總收入的兩倍。結合當事人的合同協議、行業背景和本案涉及的一系列履約事實,對違約金額的最終認定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
綜上所述,189號指導案例將涉及合同終止、違約金調整、網絡平臺直播領域實際損失確定等方面。合同法原則與當前網絡經濟特征有機融合,正確闡述了相關法律法規,確立了判決規則,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深遠的指導意義。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媒體總社:人民法院
作者: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 陳國軍
編輯:陳政